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
为稳定教学秩序、严肃教学纪律、规范教学管理,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,并使已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、有效、妥善的认定和处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级
(一)由于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为教学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(此三种人员以下总体简称为“有关人员”)的直接或间接责任,导致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事件,称为教学事故。对教学事故应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,称为教学事故责任人(以下简称“事故责任人”或“责任人”)。
(二)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,分为一级教学事故、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。
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
(一)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,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:
1.在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党、反社会主义祖国、民族分裂、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;
2.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辱骂性语言;
3.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等贿赂;
4.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;
5.由于工作过失造成试卷被盗或试题泄密;
6.随意修改学生的考试分数,私自为学生加分或扣分;
7.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,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、协助学生作弊;
8.擅自对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历文凭;
9.帮助学生伪造假证件或提供虚假学历、学籍、成绩证明;
10.严重败坏教师声誉的其它失德行为。
(二)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,均属于二级教学事故:
1.任课教师未经批准,擅自调课、代课、停课达到1学时;
2.任课教师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、中途离开教学场地达到20分钟;
3.任课教师按课程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,但实际上从未布置作业;
4.在指导学生毕业实践(综合训练)过程中,由于指导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,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实践(综合训练)任务;
5.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就医,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(含)以上;
6.有关人员组织考试时错发试卷,且未及时纠正,造成一定后果;
7.监考人员擅自找人代监考,或迟到20分钟(含)以上未到达监考岗位,或擅自离岗,造成考场内无人监考;
8.监考人员对已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当场认定并作出处理,不报告主考;
9.命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编制考题,命题出现明显错误,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;
10.由于回收、保管不当,造成考生试卷丢失;
11.未经批准,擅自剥夺考生的考试权利;
12.有关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,造成教学档案遗失或严重损坏而无法辨认;
13.有关人员因工作疏忽,造成未及时采购,导致开课一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15%(含)以上,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;
14.有关人员由于工作疏忽,造成教室、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仪器设备被盗;
15.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,擅自向学生收取各类费用。
(三)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,均属于三级教学事故:
1.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、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;
2.任课教师开课后第二周内仍未向所在学院(部)递交课程授课计划表;
3.任课教师未经批准,擅自变更课表规定的教学地点;
4.任课教师向学生布置了书面作业却从未批改过作业,或遗失学生作业10%(含)以上;
5.任课教师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、中途离开教学场地10分钟,且一学期累计达二次;
6.任课教师对学生严重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不制止,放任课堂秩序混乱,造成一定后果;
7.任课教师强行向学生推销书籍或其它商品;
8.有关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未及时采购,导致开课一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10%(含)以上,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;
9.命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编制考题,导致考试现场出现全体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时间之内,都已完成答题并交卷;
10.监考人员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、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,或监考失责、放任考生违反考场纪律不加阻止;
11.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未到达监考岗位;或在考场内看书看报、交谈、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;
12.阅卷教师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试卷评阅和(或)成绩上报,而影响了成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程;
13.有关人员由于工作疏忽,学生成绩登记的差错率超过千分之一(含)。
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
(一)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及时查清事实,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《教学事故登记表》。登记时应明确责任人,记载查实情况,并由责任人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教务处;
(二)教务处在接表后两天内核实情况并报分管院长审批、签发《教学事故通知单》;
(三)《教学事故通知单》原件存教务处并按要求归档,复印件送责任人所属部门、人事处及责任人各一份。
(四)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触犯国家法律的,由司法机关处理;
2.对情节严重,不思悔改的责任人,学校解除对其的聘用合同(或协议);
3.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,学校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全校通报;
4.责任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,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进、晋级、晋升资;
5.停发责任人学期奖金和与事故相关的课时、监考津贴;
6.下一轮责任人应聘岗位时,应予以低聘或不予聘用。
(五)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,学校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;
2.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,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进、晋级、晋升资格;
3.停发责任人与事故相关的课时、监考津贴。
4.下一轮责任人应聘岗位时,职务不予提升;
(六)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
1.由责任人所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;
2.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,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进资格;
第四章附则
(一)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可在接到《教学事故通知单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。
(二)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